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光临培训鉴定!!您当们位置:>>学校首页>>培训鉴定
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暨实际操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材料之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机构

  管理工作的通知

  (讨论稿)

   

  各市州安监局、安全培训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四大三基”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湘安﹝2014﹞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湖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湘安监〔20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安全培训机构承担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的重任,其培训质量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安全生产形势的好坏。国家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行政许可,不是终止或放松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而是为了更加积极调动各种社会资源进入安全培训领域。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四大三基”行动的具体举措,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办学条件

  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应当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保障办学质量。

  1、承担中央在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以及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安全培训任务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考试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每个培训行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本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拥有自主产权,能够满足同期12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安全宣传展室面积50平方米以上。

  (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2、承担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考试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每个培训行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拥有自主产权,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安全宣传展室面积50平方米以上。

  (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3、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主体资格。

  (2)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拥有自主产权,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安全宣传展室面积50平方米以上。

  (6)有自主产权相应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操作培训场地设施设备,且应不低于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点建设标准(另行制定)规定的最低条件。

  (7)开展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加强培训质量和内部管理

  1、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切实履行保障安全培训质量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机构、培训质量、学员考勤等管理有关制度,稳定专兼职教师队伍,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要严格审查学员资格条件,建立学员电子档案。不得以合作办班的名义或任何其它形式变相将培训任务交由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机构承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不得招收户籍和单位均不在本地区的人员。

  2、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承担培训任务相应的培训大纲,并严格按照安全培训大纲要求的学时和内容安排培训;要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协助配合考试机构做好考务组织和考试收费有关工作。培训班开班前10天应当将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学时、上课时间和教师、设施设备情况报所属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同意后方能开展培训,培训班开班2天内应将学员基本信息录入培训管理系统。

  3、安全培训教师要熟悉安全培训大纲和考试题库,优先使用全国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的“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试系列配套教材,并结合现场实际和事故案例开展教学,提高教学生动性和针对性,严禁照本宣科。

  4、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安全培训培训档案应一期一档,装订成册,分类编号,内容包括:办班计划表、课程表、教师讲义、教师评估表、办班通知、学员名册、学员登记表、签字考勤表、特种作业学员体检表、考试成绩记录、补考记录、学员证件记录、培训班总结等。

  四、其他事项。

  1、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设备等情况书面报告省安监局。未经省安监局认定或认定不合格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的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安监部门不予组织考试。

  2、中央在湘和省属有关单位申请安全培训机构直接向省安监局书面报告;市州其他单位申请安全培训机构应经市州安监局出具初步意见后向省安监局书面报告。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安全培训教师、标准化评审人员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培训或继续教育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安监局。

  3、安全培训机构条件认定和检查实行打分制度。新申请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和已认定具备条件安全培训机构的检查实行打分制度,按照《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现场核查评定表》(附件)规定的指标打分,分数80分及以上(不含80分)的视为具备条件。具备原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保障安全培训条件,2015年度起开展检查。

  4、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条件每年检查一次,年度检查中发现条件不具备的,将终止安全培训计划审核;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由省安监局在官网予以公布。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 月 日

  7

   

  附件

  安全培训机构条件现场核查评定表

  项目名称

  每项

  分值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结论

  基本条件

  (否决项)

  机构

   

  1.有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或上级批文。

  2.有教学管理机构。

  核查营业执照或上级部门批准培训机构设置的文件。没有的,终止核查。

   

  师资

   

  按文件规定的师资条件要求。其中:

  1、专职教师:即本培训机构正式编制的教师(由本机构交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同时具有经劳动部门鉴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2、兼职教师: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取得省以上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教师资质且非本培训机构正式编制的教师。每名教师不得在3家以上(含3家)的安全培训机构中兼职。

  3、公务员不得在安全培训机构任职。

  1.核查每个专、兼职教师的学历、职称、培训资格证书、教师登记表原件及专职教师的三险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退休或离岗的,提供原单位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或出具假证件、证明的,终止核查。

  2.培训机构提供专兼职教师联系电话,供核查组现场抽查教师情况。不提供的或者提供不完全的,终止核查。

   

  
机构人员

  (20分)

  管理人员

  5

  检查培训机构法人、负责人以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及相关证件(如:法人代码证)。

  每缺少1种扣2分。

   

  5

  有专职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务负责人、学员管理负责人、档案管理负责人等。

  每缺少1人扣2分。

   

  教师

  10

  核查专职教师的劳动关系证明和三险证明、兼职教师的聘用协议原件。

  每缺1人扣5分;每人缺少1项的扣2分。

   

  教学设施

  (特种作业机构50分,其他机构35分,)

  办公场所

  5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核查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文件,租赁的核查租赁协议。没有文件证明的,不得分。

   

  教学场地和设备

  特种作业机构25分

  1.按文件规定的教学场地要求(10分)。

  2.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按文件规定要求,且数量满足培训规模(指特种作业培训机构, 15分)

  1、不满足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分。

  2、场地面积不达标的,每少10%面积扣3分。

  3、实训设备达不到文件要求的不得分。配备数量不能满足教学要求,酌情扣分。

   

  其他机构10分

  电教设施

  5

  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设施。

  没有不得分。

   

  5

  有20种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音像资料。

  少于10种不得分,10种以上不达标的,酌情扣分。

  安全教育展室或图书室

  5

  1、面积按文件规定要求;2、有20种以上的安全生产类图书、挂图、刊物、及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等相关宣传资料。

  没有专用安全教育室、近期事故案例以及面积不够或安全展示教育光盘的酌情扣分。

   

  电脑

  设施

  5

  教学管理、档案管理、专职教师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至少有1台可以连接互联网。

  每缺少1台扣2分。计算机房不能上网扣2分。

   

  
教学组织管理

  (30分)

  教学

  管理

  8

  1.有培训班计划,培训大纲;

  2.使用规定的教材、题库;

  3.章程、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健全;

  4.培训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5.有经常性的教学检查(领导听课记录),每期培训有总结,有整改措施。

  6.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并有相关记录;

  7.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8.有案例教学专门教案。

  1、第1、2、6、7项只要有一项没有则整个教学管理项不得分。

  2、每发现一期班未按大纲学时规定培训的,每期班扣4分。

  2、其他不齐全和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学员

  管理

  4

  1.每期培训班配备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

  2.学员考勤,有考勤记录;

  3.培训质量反馈与跟踪。(每期有问卷调查,定期到企业进行培训质量回访。)

  1、第2项缺则整个学员管理项不得分。学员管理项不得分。

  2、不齐全和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教师

  管理

  5

  1.每个任课教师教案或讲稿;

  2.教师授课质量反馈;

  3.现场听课评价。(核查人员及学员现场填写对教师的评价表)

  对照授课教师名单,缺1人教案不得分,不规范的酌情扣分。根据授课效果,酌情减分。

   

  培训业绩

  5

  三年内年平均培训标准人数不少于600人。

  培训机构年平均培训标准人数每少50人扣1分,低于300人不得分。初次认定机构不扣分。

   

  档案管理

  8

  1.教学档案一期一档,装订成册,分类编号,内容包括:办班计划表、课程表、教师讲义、教师评估表、办班通知、学员名册、登记表、考勤表、体检表、试卷及成绩记录、发证记录、补考记录、培训班总结等;

  2.有档案室,实行计算机管理。

  1.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档案不全、不规范扣1分,扣完为止;

  2.没有档案室扣4分,未实现计算机管理扣3分。

   

  后勤保障(本项指其他机构,15分)

  食宿

  条件

  10

  1、按文件规定面积。生活设施较全,卫生条件良好。或提供其它临近单位的食宿协议原件。教学场所和生活场所不得超过500米。

  2、特种作业培训机构本项分值不计,计入教学设备分值

  1、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分。

  2、其他酌情扣分。

   

  管理和服务质量

  5

  后勤保障管理制度齐全,服务质量好。

  2、特种作业培训机构本项分值不计,计入实操设备分值

  酌情扣分。

   

  合计

  100

   

   

   

  注:1.基本条件为否决项,有一项达不到即为核查不合格,终止核查。

  2.得分项总评分80分及以上为核查合格。 

  3.所核查的资料为近三年原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