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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学院教育教学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推动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学院决定建立教学管理督导制度,成立督导评建处。

2、督导评建处的督导范围以学历教育教学工作为主,兼顾对企业的职工培训教学工作。

3、督导评建处不同于教学行政职能机构,是院长领导下的教学管理督导与咨询部门,受院长委托开展督导活动并对院长负责。为了加强联系,及时沟通,院长可委托相关分管副院长担任督导工作联系人。教务处、学生处、培训中心负责工作联系与协调。

4、学院定期聘请熟悉教育政策和法规,懂教育规律,注重学习并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政策水平较高,治学严谨,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学管理督导员。

5、教学管理督导工作的宗旨是根据学院的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对学院的教学环节、教学质量、教学工作状态及教学、学生、培训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指导和信息反馈,为提高教学质量、鼓励教师创新和推进教学改革服务。

6、教学管理督导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为:科学性原则、价值导向性原则、法制性原则、规范性原则、激励性原则、民主服务性原则等。

(二)教学管理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7、教学管理督导分综合教学管理督导、专项教学管理督导、经常性督查和抽查。要坚持常规督导与学院专项工作相结合,不断深化督导工作内涵。要遵循教学管理督导工作原则,按照学院工作计划独立开展工作。对学院教学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包括教学环节、教学纪律、考试考核、教学管理等)进行督导, 同时就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必要时参与相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和评估。

8、参与有关专业调整、教学计划修订和教学管理制度制定等重大工作的研讨和论证;列席被督导单位有关教研活动;要求被督导单位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文件,并汇报相关工作;可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随访等形式,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整改意见和向学院或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对教学执行部门的管理工作和教师教学工作及效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学院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9、由督导评建处根据学院不同学年(或学期)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督导评建处的专职督导员和各系部兼职督导员。

10、教学管理督导员要深入到课堂、实训室、实习场所及实训现场进行督查、评定、指导(包括查看课程标准、教学指导书、教案、实训指导性文件,了解作业批改、课后辅导情况,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等),其中日常性、针对性的听课每人每月不少于16学时,必要时可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听课。

11、教学管理督导员要本着对教学负责、对教师负责的态度,认真、公平、客观、全面地开展教学管理督导与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管理督导员应注意提高自身修养,定期学习和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

12、督导评建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汇报、研究、交流工作,定期上报(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督导情况及整改建议,并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作出相应工作总结。

13、受学院委托开展其它需要督查的工作。

(三)教学管理督导员享有的权利

14、学习党和国家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文件。参加或列席学院重要的相关工作会议。

15、在符合学院有关教学管理督导要求的前提下,享有独立行使教学管理督导的权利。

16、向学院提出对教学及教育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及个人进行奖励的建议。

(四)其它

17、学院各行政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对教学管理督导工作要予以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18、学院领导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督导评建处对教学工作全面督导的情况汇报,并认真研究解决教学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附则

1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督导评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