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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与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12

  

  关于印发《请假与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经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制定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请假与考勤管理制度》。现印发你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件:请假与考勤管理制度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3月9日

  

  

  

  


附件:请假与考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教职员工队伍的管理,严明纪律,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在岗正式教职员工,其配偶居住在湖南省以外地市,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其父母居住在湖南省以外地市,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教职员工探亲假、年休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单位不另给假。

  3、具备探望配偶条件的教职员工,每年可探望一次。

  4、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教职员工,每年可探望一次。

  5、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教职员工,每四年可探望一次。

  6、已婚教职员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收入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由单位予以报销。

  二、婚丧假

  1、教职员工本人结婚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婚丧假;教职员工(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晚婚假的确定随相关国家政策确定。

  2、教职员工在批准的婚假、丧假等,工资和岗位绩效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员工自理。

  三、产假

  1、女教职员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教职员工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需计算在产假内。

  3、女教职员工怀孕不满两个月自然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假15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自然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42天产假。

  4、女教职员工产假期间基础工资、福利照发,不发绩效工资(在我单位事业单位薪酬体系的过渡阶段,暂保留月度绩效,取消季度绩效和年终绩效)。

  5、女教职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学院教职员工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按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四、病假

  1、教职员工因病需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

  2、教职员工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发基础工资、福利,绩效工资按病假天数扣发。

  3、教职员工病假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础工资、福利,不发放绩效工资。

  4、教职员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5、对于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且不满6个月者,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级;6个月以上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考核等级,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6、身患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的教职员工,在治疗期间(最多24个月),发给原基础工资、福利和基础绩效(不含年终奖励性绩效)。超过治疗期间,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或超过治疗期间,确不能返回工作单位者,发给原基础工资、福利,不再发放绩效工资。

  五、事假

  1、教职员工因处理个人私事,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可请事假。

  2、教职员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扣发1个月的绩效工资;当月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3、教职员工事假超过1个月,从第2个月起,除停发绩效工资外,基础工资按70%计发,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超过3个月,从第4个月起基础工资按50%计发;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及福利。

  4、教职员工事假累计15天以上,不满30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30天以上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考核等级,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六、公假

  教职员工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经批准,3天以内可按公假对待;因直系亲属疾病等级达到危重症需要护理的,7天以内按公假对待;因工负伤,按国家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七、旷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2、教师私自请人代课,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5次,旷课2节,不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系部)要求参加的活动1次,均按旷工1天计算;

  专任教师在因教学计划轮空不排课,没有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的学期(或学年),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离岗,每满一周按照旷工5天计算。

  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

  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期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5、因打架斗殴误工的。

  旷工期间按日扣发工资、福利和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给予除名处理。

  八、请假审批权限

  1、院级领导请假由书记或院长审批。

  2、部门(系部)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副职)请假1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经分管院领导、书记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部门(系部)副职请假1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其他教职员工请事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经部门(系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4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由部门(系部)负责人审批,经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九、请假办理程序

  1、教职员工请假必须有书面报告,附有关证明,填报《请假单》,然后逐级报批。批准后,请假人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公务后再离岗。如因突发情况,本人应来电来信委托其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2、《请假单》两联,存根联留本部门(系部),《请假单》送人事处备案。

  3、教职员工请假期满必须按时上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期满前要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续假。

  4、教职员工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

  十、考勤管理

  1、各部门(系部)必须结合本部门(系部)不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出勤登记报到制度。对坐班制工作人员,进行每日出勤情况登记;对非坐班制工作人员,进行每周出勤情况登记和报到;结合本部门(系部)召开会议或开展其它集体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勤点名和考勤评议,并对缺勤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二)各部门(系部)行政负责人须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本部门(系部)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部门(系部)负责人及考勤员须与学院签订《考勤工作责任书》,部门(系部)考勤员如有变动须报人事处备案,以便明确岗位职责。

  (三)考勤员必须逐月统计本部门(系部)教职员工出勤情况,经本部门(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按月在本部门(系部)内部公布考勤情况,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四)考勤员必须逐月把经过本部门(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请假及旷工人员姓名及有关情况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人事处,以便学校及时做出各项处理。

  (五)各部门(系部)对于有旷工行为的人员,应及时地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于旷工违纪行为达到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解聘标准的人员,各部门(系部)负责人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交本部门(系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部门(系部)根据相应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六)各部门(系部)负责人和考勤工作人员在考勤工作中有失职守,没有对缺勤、旷工人员及时处理,或者瞒报、漏报、迟报考勤统计报表,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考勤工作责任人的责任(其中,对逾期不如实报送当月报表的,扣发考勤员和考勤负责人季度绩效工资的当月部分);造成损失的,按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精神,参照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湖南省有关高职院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遇事业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改革将适时调整。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我院原有的教职工请假与考勤制度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3月9日

  

  

  

  

  

  

  

  

  

  

  

  

  

  

  

  

  

  

  

  

  

  主题词:

  请假  考勤  制度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编印

  

  印刷份数:24份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