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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现代学徒制学生(学徒)管理办法(修订)(院发〔2019〕4号)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现代学徒制学生(学徒)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学徒制学生(学徒)的管理,维护学生(学徒)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学徒),是指校企双依据有关原则和协议招录,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由校企双方采取工学结合育人模式,培养满足企业需要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学生(学徒)管理应当遵循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律和学生(学徒)身心发展特点,坚持管理与教育并重、管理与服务并重、管理与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学徒)管理应当全面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对学生(学徒)进行职业素质、思想道德、法律和身心健康教育,加强学习、工作、生活等养成训练,为培养学生(学徒)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奠定基础相关二级学院应当高度重视学生(学徒)管理工作,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对学生(学徒)实施有序、高效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院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学生(学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学徒)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学生(学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相关二级学院管理职责。

(一)制定学生(学徒)管理工作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生(学徒)各项教育活动;

(三)负责相关二级学院试点班班主任、双导师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例会、学习、培训、考核和奖励制度;

(四)负责学生(学徒)在校学习、在岗轮训、生活和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学生(学徒)偶发事件;

(五)组织学生(学徒)日常考核、奖惩和鉴定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学校、企业、家庭和社会教育管理网络;

(七)负责完成学院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校企合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相关二级学院建立学生(学徒)班组管理模式。在校期间实施班级管理为主、小组管理为辅;在企业期间实施小组管理为主、班级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鼓励各相关二级学院创新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学徒制条件下的学生(学徒)管理新模式。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条 教育管理。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对学生(学徒)进行遵纪守法、理想信念、文明礼仪、职业道德、就业与创业、身心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一条 过程管理。

(一)日常管理。各相关二级学院根据试点工作实际制定学生(学徒)的各项检查、评比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学籍管理。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学生(学徒)的招录、注册、变更及退出等事项管理。

(三)轮训管理。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制定学生(学徒)在岗轮训期间的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轮训检查、信息反馈、考核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四)生活管理。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制定学生(学徒)生活卫生、住宿、用餐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学徒)个人、学习和轮训场所、生活场所、运动场所以及其它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

(五)安全管理。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当重视学生(学徒)的安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定期对学生(学徒)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六)信息管理。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建立班主任和双导师的教育日志、手册制度,做好学生(学徒)材料的信息归档工作,及时报送学院现代学徒制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学校、企业、学(学徒)、家长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七)档案管理。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学生(学徒)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档案由专人进行管理,包括各类上报材料、学生(学徒)档案、班主任和双导师工作档案等。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学生(学徒)考核应当坚持过程性与终结性、学校企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评价主体多元、评价方式多样 。

第十三条 学院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院学生(学徒)的毕业考核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学徒)的日常考核评价工作。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当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建立学生(学徒)日常考核评价标准,制定学生(学徒)评价手册,完善日常考核评价机制。按学期对学生(学徒)的综合职业素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学生(学徒)个人档案并报送学院现代学徒制信息管理部门

第十 相关二级学院建立学生(学徒)考核评比制度,对获得优秀学生(学徒)进行表彰,优先推荐参加省、学院先进学生(学徒)、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活动,相关奖励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建立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班班级考核评比制度,对优秀班集体优先推荐参加学院先进班集体评选,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班主任、双导师绩效考核。

第十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学徒),根据教育部、省、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各相关二级学院加强帮助和教育。

第五章 保障

第十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应当维护学生(学徒)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学徒)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学生(学徒)合格结业后应当优先为试点企业服务。

第二十条 学生(学徒)在企业轮岗学习期间,应当给予不低于本企业实习生待遇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学生(学徒)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妥善解决处理好学生反映的问题受理学生(学徒)对处理的申诉,并及时、公正地做出相关处理,维护学生(学徒)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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